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3年9月27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围绕贯彻落实省委八届五次会议,按照省委批准的《省常委会关于对地方性法规和立法工作进行全面审视和梳理的实施方案》要求,经对我省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审视和梳理,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省地方煤矿管理条例(1986年9月16日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4月28日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省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省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省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二)省安置刑满、解除人员条例(1992年12月19日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三)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1993年12月22日省第八届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6月27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四)省私营企业条例(1994年11月2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6月29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省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五)省实施《中华人民国乡镇企业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1月25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省实施中华人民国乡镇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六)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5月27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9月26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七)省公条例(1995年4月22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