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3年9月27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围绕贯彻落实省委八届五次会议,按照省委批准的《省常委会关于对地方性法规和立法工作进行全面审视和梳理的实施方案》要求,经对我省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审视和梳理,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删除第二十九条。
二、《省水文管理条例》
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或者经其审查”和第二款。
三、《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删除第四十中的“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
删除第十四条第四款。
五、《省渔业条例》
删除第三十中的“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建设人工渔礁,应当向省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