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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拿什么虚拟财产? 专家尽快出台法律法规
  •   拿什么你,我的虚拟财产

      专家应对盗窃虚拟财产绳之以法,同时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网络技术飞速发展,人们在网上拥有的“资产”越来越多。除了Q币、各种可兑现的游戏积分,还有游戏装备、虚拟宠物、QQ号码等,都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私有财产”。这些虚拟财产具有相当的现实价值,一旦被收回或被盗,往往对失主权益造成极大的侵害。

      10月28日,玩家史先生就因不服自己价值万元的游戏装备被,将游戏公司告上法庭。广州市中级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

      此前广州市两级法院均有调研,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日益迫切,必须予以重视和规范:一方面,对于盗窃玩家游戏装备或虚拟财产的,应当绳之以法;另一方面,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虚拟财产予以切实。

      ●南方日报记者 刘冠南 实习生 张怡 通讯员 马伟锋

      神兵利器被 玩家起诉

      史先生通过游戏第三方交易平台买得两件极品装备,游戏公司以其系“线下交易”了这些装备。史先生愤而告上法庭但一审败诉,日前二审在广州中院公开开庭

      苏州的史先生是网游达人。从2012年开始,他迷上了一款叫做“决战王城”的网络游戏,在虚拟的魔幻世界开始了“打怪、刷装备、PK争霸”的游戏生涯。

      为了给游戏中的自己提升战斗力和身份,2013年1月3日、1月7日,史先生花费1500元在“5173中国网络游戏服务网”购买了游戏中的两款“神兵利器”——“裂天”和“战狂神甲”。

      不料,正当史先生用新买的两款极品装备笑傲江湖时,1月9日,他的游戏账户突遭游戏公司冻结,上述装备被。

      史先生说,他向游戏公司交涉并书面,但对方不予处理,而且客服态度还很差。一怒之下,史先生将游戏权属者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要玩公司)告上法庭,对被的8600积分、游戏装备饰品等索赔1万元。另外,自己苦心经营游戏角色长达半年、电脑24小时开机,还在充值了8000多元,这些损失都应该由游戏公司赔偿。另外还索赔损失费1万元等。

      对此案拥有一审管辖权的天河法院审理查明,要玩公司游戏装备的理由是史先生购买装备系“线下交易”。游戏公司的虚拟装备“裂天”和“战狂神甲”共8000个积分,兑换可值8000元。

      今年8月7日,天河法院一审宣判认为:双方《服务协议》中有约定,一旦被告核查虚拟物品为非正当途径取得的,将采取回收方式以游戏秩序。现原告以1500元的明显低价购买上述价值8000元的装备,可以认定为非正当途径取得。故一审判决驳回史先生的各项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史先生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10月28日,广州中院对此案二审开庭。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庭没有对此案当庭宣判。审判长曾对双方进行调解,但协商无果。

      装备被盗事件多

      据统计,有六成游戏玩家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经历,七成玩家感到网络对其“虚拟财产”有。对此,专家具体打击时应当细化犯罪类别,视案情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及盗窃罪论处

      经过10多年的发展,网络游戏市场分外红火,网游平台不但拥有数千万的在线玩家,更有大量“骨灰级”玩家投入大量时间、在游戏世界里“成就自己”。由于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一样存在“不公平竞争”现象,随之也衍生出“游戏代玩”、“游戏外挂”以及盗号盗装备等行为。

      近年来,网络虚拟财产的失窃和权属争议现象日益严重,由此引发的法律诉讼也逐年递增。

      记者了解到,之所以大量发生此类诉讼案件,主要是由于游戏装备失窃而引发。业内人士透露,在网络游戏世界,盗窃多是偷取密码、控制账号、修改程序等,也有人利用职务监守自盗,利用木马病毒实施盗窃。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有关统计数据显示,有六成游戏玩家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的经历,七成玩家感到网络对其“虚拟财产”有。被盗窃的玩家固然疾首,因买到的“赃物”被装备销掉账的玩家更是不服。通常,游戏公司都表示玩家装备被窃一概不予赔偿,只能通过尽量寻回。

      针对盗窃虚拟财产的犯为,广州中院刑庭调研认为,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物理属性,是游戏程序中的一段电磁记录,不能于游戏本身之外,可复制、可删除、可恢复。游戏服务商是虚拟物品的“造物主”。但是随着游戏产业商业性质的不断增强,虚拟物品的属性已经突破了游戏虚拟世界的范围,通过转让或者交易,虚拟物品与真实世界发生了经济联系,具有经济价值。

      认为,盗取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行为折射出网络时代犯罪的新特点。实践中,除盗取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以外,盗取QQ号码、电子邮箱、NSM账号,网站及电子邮箱等网络使用安全问题也成为社会生活的秩序、侵害公私权益、影响网络产业发展的危害行为。网络、计算机等技术要素的存在与运用,使用上述要素作为犯罪方法的犯罪与普通犯罪之间有着较大的差异,前者为高智商犯罪,技术成分更高,犯罪对象亦具有特殊性。

      因此,为适应网络时代打击犯罪的需要,针对新型犯罪特点完善刑法体系将相当必要。具体打击时,应当细化犯罪类别,视案情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及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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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网络财产 应立法

      就虚拟财产的问题,南方日报记者采访了广东省会的专家学者。专家们认为:

      首先,在现实世界中,不管是银行还是企业,都有义务、有责任加强对消费者的保障,如果保障不力都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虚拟世界中,游戏公司也一样不能免责。

      其次,在寻回虚拟财产时产生的法律纠纷问题,也应依照现实世界中的做法予以规范处理。不应当任由游戏公司在虚拟世界中既当“立法者”又当“执法者”,最后还来一个“保留最终说明权”。

      专家们认为,目前摆在司法界面前的问题事实上并不是虚拟财产是否应当受到法律,而是如何的问题。

      具体办法有:可以从立法或司释层面,将虚拟财产明确列入刑法的对象;加快对网络游戏进行单法,设立网络游戏业的监督管理机构。2003年,曾有律师向全国法律委员会寄出《网络虚拟财产立法书》,引起了我国法律界对网络游戏法律问题的普遍关注。但截至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虚拟财产的界定、量化及管理作出,使其成为法律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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