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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条例将实施 企业不按发高温费属违法法律法规
  •       从今年夏天起,用人单位不按支付高温费,属违法行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消息,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首次将高温费发放等问题列入其中。此外,新版《劳动合同法》也将于7月1日起实施。

          5月1日起

      高温补贴今年起强制执行

      新版《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将于5月1日开始实施,劳动者关注的高温费正式纳入《条例》,这意味着,今年夏天如果用人单位再不支付高温费,将属违法行为。

      这几天的温度,逐渐逼近夏天。每年夏天,高温费总是一个热门话题。

      根据我市目前的,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但是,由于高温费只是地方指导性文件,没有法律效力。即使有的企业不按办事,拒发高温补贴,劳动部门也只能“督促”其执行。

      而新条例属江苏省地方性法规,新《条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的标准。

      7月1日起

      劳务派遣享同工同酬待遇

      今年7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将实施,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合同及协议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就业形式和用工制度,激活了人力资源市场。不过,随着劳务派遣用工的快速发展,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比如,同岗位不同报酬,大多数用工单位没有把派遣工视为本单位职工同等对待,在工资、福利、社保方面实行双重标准。

      因此,新修订的法律重点提到,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应得的经济补偿,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不得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落实好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

      除此以外,新法还,劳务派遣用工是对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超范围、超比例派遣劳动者;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真履行劳工登记备案申报义务,并保障被派遣劳动者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