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发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规的决定》,结合行政审批制度,对部分行规予以废止或进行修改。其中涉及科技行规的修改包括:将《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修改为“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必须向该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保种、育种和质量单位登记”,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出口实验动物,必须报实验动物工作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将《国家科学技术励条例》第七条修改为:“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在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并删去第二十“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在科学技术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