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首次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立法。其中明确: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为其提供营运服务。意见稿一出,立即引来广泛关注。(9月27日《》)
所谓“提供服务”,不就是不让座要赶下车吗?
然而不让座就该赶下车,就能赶下车吗?南宁这个,显然是个馊主意。而这样一个馊主意,竟然还会被当作地方法规,更是匪夷所思。乘坐公交车,给老弱病残让个座,理所当然。一些乘客不给老弱病残让座,屡有所见。说这种现象是社会之痛,并非夸张。然而此痛无论如何也是属于层面的问题,倘若以立法形式对其惩治,岂不是制造“冤假错案”?
且不说这个法规没有可操作性——既然乘客不给老弱病残让座要被罚,那么一车乘客,哪个必须让座,哪个可以不让,由谁说了算?是驾驶员、乘务员想罚谁就罚谁,想赶谁下车就赶谁下车吗?如果公交车上不让座要赶下车,那么市民若有不文明行文,难道要被赶出城?南宁这个的死穴更在于,不论哪个乘客,上车买了票,就是和公交公司订立了契约,公交公司有义务把其送到相应的站点,而没有因为其不让座而单方面解除合同,更没有赶其下车。倒是乘客如果问一声:坐车买票该有座,公交公司没给座,是否也该被赶出市场呢?
将层面的问题用法律手段处治,既违反立法,更面临“剪不断、理还乱”的局面,最终必然把法律套牢。既然所立之法本身就“先天不足”,一旦冒然推出,出现大量的“违法”现象几乎是必然的。倘若“违法必究”,该会有多少人成为“罪人”;要是“法不责众”,那又将置法规于尴尬境地,损律的。而可以预料的也是必然的结局,就是变成“短命法规”。
在制订规章制度乃致法规的时候,未作周密考虑就草率行事,以至制度法规刚刚出台,就进退两难,要么朝令夕改,要么法如空文,这样的教训已有不少。要想得正着,不能靠歪打。立法是极严肃的事,对某件事情是否需要立法,不能仅仅凭想当然。一拍脑袋就决策行不通,脑袋一拍就立法同样行不通。法律法规需要——把法律法规当成“以毒攻毒”,本身就是亵读了法律法规。对南宁此举,我们或许可以用“好心办错事”解释,然而总是“好心”总是“办错事”,又怎能让人释怀?
权大还是法大,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什么是越位,什么是错位,这些话天天在讲,早已耳熟能详。然而讲来讲去,平常时节也点头称是,一碰到实际向题,却马上故辙重蹈,搬出了行政来越俎代庖。南宁这个不让座就赶下车,就是又一个提醒。它再次警示我们,权比法大,不仅损害了形象,更凸现了的缺失和自身的必要和迫切。如何制约和规范行政,促使依法行政,这必由之仍是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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