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因病因残确不能行走的特定人群提供结婚登记的上门服务措施。
婚姻登记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由于遗失、毁损等原因当事一方不能提供结婚证的,可以采用当事另外一方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双方都不能提供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婚姻登记档案或结婚记录证明来代替结婚证。
低保对象在申请低保和复查低保时不再需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在办理补领婚姻证件等手续时,对能查询到本登记处电子档案并能打印相应材料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纸质档案,婚姻登记处凭电子档案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成都晚报记者 陈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