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京涛
某建筑公司胡经理致电《说法热线》询问:“我公司为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商品房,因为质量问题发生了纠纷,他们向我们提出了自行委托的鉴定报告,并告诉我们已提起诉讼。我们在研究解决方案时,有人提出:对方自行委托的鉴定报告不能做使用,我们应申请法院重新鉴定。这样认识对吗?”
史诗大作倾情放映新浪点点通个性天气世杰律师事务所王建领律师解答:发现质量问题的当事人,有权自行委托质量鉴定,其质量鉴定报告可以做使用。如申请重新鉴定必须符合“有足以反驳”原鉴定结论的条件。不具备该条件法院是不会任意启动重新鉴定的,因为任意启动重新鉴定,是违反程序法的行为。新报记者王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