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民事审判庭
文号:74法民字第4号
发布日期:1974-6-19
执行日期:1974-6-19
省高级:
关于金英姬与白万福离婚一案,应由金英姬提供白万福在朝鲜的住址,以便委托朝鲜有关法院征询意见。如金英姬确实不能提供白万福所在地址,找不到对方下落,无法征求其对离婚的意见,则可比照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在无通讯关系连续已满两年后,予以缺席判决。
了解到白万福的住址后,由地区中级给朝鲜男方住地的有关法院写一委托书,附上询问提纲及金英姬申请离婚书副本,请该法院代向白万福征求意见。(注意申请离婚书中只扼要说明申请理由即可,不要写上涉及两国关系的、尤其是影响两国友谊的词句。)这些文书,用中文和正式公函,由你院审查后,直接函请司代办即可,不必再经我院。
如金英姬能提出白万福同意离婚的信件,经过认真审查,并非伪造,则可作为双方同意离婚,由民政部门登记,或由基层法院作为调解处理。协议调解文书由中级审查后,发给金英姬自行送达。
现将金英姬离婚案件一、二审卷各一本退回,请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