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近日,上海高院和市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了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目的和旨,对委托调解的原则、范围、要求等作出了具体和要求。市委副刘云耕强调,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障体系,努力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和条件。
《意见》明确可以委托各街道、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
会负责调解,有条件的可以在法院设立“人民调解窗口”。委托调解遵循、自愿,有利于彻底化解民事纠纷的原则。
《意见》,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的,应由立案庭在当事人咨询或向法院递交诉状时,告知当事人关于开展诉前调解的有关,征询当事人是否接受人民调解的意见;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审前、审中调解的,应由相关业务庭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填妥委托书并将起诉状副本复印件转交人民调解组织。
《意见》还,诉前经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申请支付令;当事人要求审查后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对于符院的,应当出具民事调解书;诉前调解未达成协议,当事人持人民调解组织出具的调解终结书向起诉,法院应当依照法律及时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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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调解的范围包括8类民事纠纷:离婚纠纷,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纠纷,继承、收养纠纷,相邻纠纷,买卖、民间借贷、借用等一般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物业纠纷,其他适合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纠纷。作者:□记者 王凤梅 通讯员 黄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