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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委托纠纷解决日渐多元 法院委托人民调解民事案
  •   青岛市中级与市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事案件的试行意见》,据此,我市各基层受理民事案件后,可以根据案件实际需要,依法委托纠纷发生地的街道、乡镇等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以有效化解纠纷。这一作法,是青岛市法院着眼于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继创新实施委托工会调解劳动争议案、委托妇联组织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案,探索推出的又一委托调解新举。这一举措重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加大对法院所受理民事案件的调解解决力度。按照该《意见》,法院可以委托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案件包括婚约财产,离婚,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夫妻约定财产,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分家析产,继承,收养、扶养,一般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权属,相邻关系,民间借贷、借用、物业管理合同等方面纠纷。这一委托调解机制的运行,本着自愿、、有利于化解纠纷的原则,实行“一案一委托”。具体措施包括:法院立案庭受理上述案件后,首先征求原、被告是否同意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双方都同意的,法院进行登记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托函,将有关案卷材料的复印件随函移交给同级人民调解组织,引导当事人到同级人民调解组织接受调解;当事人在立案时不同意人民调解的,案卷移送至审判庭,审判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于审前、审中进行委托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在接受法院委托后,按照法律、政策与规范调解纠纷,一般在30日内调解终结,并及时将调解情况反馈给法院相关业务庭;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将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由人民调解组织告知当事人向提出撤诉申请;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法院应予允准;当事人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法院将制作民事调解书,赋予其法律效力。该《意见》中还明确,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的案件,法院优先审理与执行;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结案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酌情减或免收案件受理费。(戴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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