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0月30日讯 2013年10月25日,新修改的《消法》在第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其中亮点频出,为消费者增添了维器。为解决消费者个人难的问题,新《消法》重新界定了消费者协会的性质,明确了消协职责的公益性,赋予了消费者协会更多的职责,应当给予必要的经费等支持,严格消费者协会的行为规范。这既体现了党和对消费者权益事业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对消费者协会的关注和支持。
近年界非常注重消费者集体利益的,并出台了一些消费者权益的新。我国新《消法》结合消费实践情况,确立了新的,完善了相应的制度设计,如:充分发挥消费者组织的力量、确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对部分商品和服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等,强化对消费者的。
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在时间、精力、经济实力、专业知识等各方面处于明显弱势,单个消费者面临很大困难。为解决消费者个人难的问题,新《消法》充实消费者协会的力量,进一步发挥其作用,通过组织力量帮助消费者依法。
新《消法》重新界定了消费者协会的组织性质
新《消法》,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该条重新界定了消费者协会的组织性质。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为全体消费者服务的履行职能的公益组织。它没有会员,不收会费,具有性、公益性、外部性特点。它与一般的社会团体有本质区别。
过去,由于消费者协会使用的名称,社会对其性质存在一定,将消费者协会与行业协会、商会等私益性混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协组织的发展。此次新《消法》明确了消费者协会不是“社会团体”,在其组织定性上采用了内涵更为宽广的“社会组织”的提法,同时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责,重新界定了消费者协会的组织性质,为消费者协会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新《消法》赋予消费者协会更多新的职责
为了适应消费形势发展需要,在原《消法》定向赋予消费者协会七项职能的基础上,新《消法》又为其赋予了一些新职责。根据新《消法》,消费者协会主要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自身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媒介予以揭露、。
这些新增加的职责主要包括:一是在首项职责中增加了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的消费方式的职责。引导社会树立可持续消费,促进人类社会的永续发展,更好地消费者的长远利益,是国际消费者运动发展的新方向,也是落实构建美丽中国、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二是增加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职责。目前,在制定规章、强制性标准时,有些单位不注意听取和征求消费者的意见,或者征求意见流于形式、选取的消费者不具代表性,导致消费者对一些有所不满。由于消费者力量分散,表达存在一定困难,赋予消费者协会参与有关立法立标工作,通过消费者组织的力量帮助消费者反映要求、提出,有助于推动相关更好地消费者权益。三是修改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职责。原《消法》为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新《消法》根据形势发展,修改为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其中明确了委托关系,强调了鉴定人资质。四是增加提起公益诉讼职责。针对损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赋予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消费者协会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的,有助于改变单个消费者势单力孤、困难的情况,有助于就一些问题减轻消费者的诉讼负累、更好地消费者的集体利益。
消协可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新《消法》,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提起诉讼。
新《消法》在争议的解决上首次提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及省级消费者协会可以向提起诉讼。这一明确赋予消费者协会消费类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充实了消协的职责,实现了与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的无缝连接,细化了民诉法在消费者领域的实施内容,有助于降低消费者的成本,扩大消费效果。
但是,新《消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还缺乏相应的配套,如诉讼费的收取、律师费的承担、赔偿费的分配、经营者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责任承担等。
消协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
新《消法》还明确了应当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但同时也为消费者协会切实履行职责、为消费者做好服务做出了严格要求。新法,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陈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