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花钱调工作未果 告委托人拿回“关系费”
女子李某莲为帮助丈夫调动工作,给了同学李某梅50000元的“关系费”。不料,工作调动迟迟未果,李某莲遂将李某梅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欠款”并支付利息。
近日,东莞中级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两人行为属于非法委托,判令李某梅应向李某莲返还相应的财产。
出5万元托同学调动工作
李某莲与李某梅原为中学同学。由于听对方讲其与东莞虎门某电力企业主管王某关系亲密,可将李某莲的老公调到虎门工作,李某莲夫妇遂动了心,于是由李某莲付了5万元给对方作为关系费。
然而,李某梅所承诺的调动迟迟没有结果,李某莲于是向对方讨要说法。岂料,对方声称王某突然死亡,而关系费已经交给了王某,无法追回。
2011年1月,李某梅在对方要求下向李某莲出具一份《欠条》,确认尚欠李某莲50000元,承诺于2011年3月前还款,否则承担欠款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该欠条有李某清、李某吾和罗某良作为在场证明人签名捺印。因李某梅未按期还款,李某莲据此主张对方向其借款5万元并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均确认该《欠条》的真实性,亦确认5万元系李某莲为其丈夫办理工作调动而交付给李某梅的“关系费”之用。但是,李某莲否认直过王某,亦不认可李某梅所说的已将关系费交给王某的说法。李某梅认为,该欠条系在下所签,不具有性。
法院认定双方属于非法委托
东莞市第二法院一审认为,李某莲提供的《欠条》有李某梅签名捺印,李某梅虽主张其系在受到的情况下所写,但其当时并未报警,证人周某和邓某金的出庭证言亦无法李某梅上述主张,因此,该院对李某梅认为该欠条不具有性的主张不予采信。故判令李某梅向李某莲返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李某梅不服一审判决并向东莞中级提起上诉,称其与李某莲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本案属非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受法律。
东莞中级经审理认为,李某莲与李某梅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虽然在形式上有《欠条》为证,但其实质系李某莲委托李某梅为其丈夫办理工作调动并支付请托费用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该委托合同关系明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李某梅应向李某莲返还人民币5万元。对于利息部分,由于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故改判驳回原告的利息请求。(黄少宏 黎谢荣 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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