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全市共委托调解民事纠纷10269件,调解成功7449件,成功率达72.54%。这是今天(5月30日)下午,记者在上海市高级和上海市联合召开的“上海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得的最新数据。在刚刚结束的上海市第九次党代会上,习在报告中谈到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时强调:“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强化社会联动调处,重点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尽最大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据了解,近年来上海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紧密合作,积极推进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取得了明显成效。2003年,长宁法院和长宁率先尝试在法院办公场所设置人民调解窗口,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2006年,上海高院与市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可以将适合调解的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至2006年9月18日,全市基层法院均设立了人民调解窗口。2006年及今年一季度,全市法院共指导和委托人民调解组织成功化解各类民事纠纷10591件。创建中国特色的“ADR”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上海法院以人民调解窗口为依托,创建了中国特色的“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2006年初,市高院确定了长宁、浦东、杨浦、松江等区作为重点推进单位,探索民事纠纷委托调解的不同模式,并要求全市各法院结合各自特点进行探索和尝试。去年,全市共委托调解民事纠纷10269件,调解成功7449件,成功率72.54%。在实际工作中,上海法院针对人民调解组织工作的局限性,不断拓展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上海高院积极与市律师协会协商,构建律师参与民商事纠纷的调解机制,并主动承担了医患纠纷专门调解机制、劳动争议专门调解机制等课题研究。在日常的诉讼调解工作中,上海法院面向社会邀请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派员参与诉讼调解,委托工商联对纠纷进行调解,组织案件双方代理律师和解等。在群体性纠纷的调处中,上海法院还邀请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以及办、街道办事处等参与调解,充分调动和整合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合力化解纠纷,形成了在主导下,诉讼调解与其他多种调解方式更加紧密联系、互相配合、就地衔接,共同致力于平和化解纠纷的良好局面。专职调解员可比“准”近年来,上海市努力加强人民调解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积极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探索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仅今年一季度,全市人民调解组织接受法院委托调解民事纠纷共4807件,调解成功3142件,成功率达65.36%。首先,明确了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规范。市在《若干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办理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实施细则》。对法院可委托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范围、委托调解的程序及调解期限、调解协议书相关要求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其次,组建专门的人民调解组织机构接受委托调解案件。法院委托民事纠纷的调解,主要由区(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法院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承担。有条件的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承担委托民事纠纷的调解。值得一提的是,专门建立“准”水平的专职调解员队伍。“人民调解工作室”在选聘专职调解员时,牢牢把好入口关,并强化业务培训。做到专业化、职业化,不兼任其他工作;努力扩大规模,力争到2008年每个联调委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人数达到5—8名;达到“准”的专业水平。同时“联调委”还吸收本区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法律服务志愿者等人士作为兼职调解员,为“联调委”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相应的辅助人员。名词解释: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是指根据最高《关于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遵循、自愿,有利于彻底化解民事纠纷的原则,将一些适合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纠纷,在受理前、受理后开庭审理前以及审理过程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一种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结果,当事人可以即时履行,也可由审核后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固定。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可不拘泥于诉讼程序的严格,简便、快捷,不伤和气,有利于快速、彻底地化解矛盾。在很多发达国家也有类似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