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6月20日晚9时左右,被告黄某、熊某、张某、叶某在一县城广场与原告李某发生纠纷后,四被告遂持砍刀将原告李某砍伤,经鉴定,原告构成伤残七级。因就赔偿事宜达不成协议,李某将四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四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领取相关应诉材料后,四被告共同委托同一律师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分歧】
同一案件中的多个被告人是否可以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理由是: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同,虽然刑事诉讼中已明确同一案件中多个被告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但民事诉讼中并没有明令该代理行为,根据民事诉讼中“法无即允许”的原则,该案多个被告是可以委托同一代理人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可以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理由是:1、同案被告如果有着共同的利益,若多个被告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则该多个被告有可能损害原告利益。2、同案多个被告间如果存在利益冲突,则难以同时几个被告的权益。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该问题不应笼统而论,应区别对待。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虽然民事诉讼并没有象刑事诉讼中那样明确同案共同被告委托同一律师作为共同代理人,但在审理案件中应根据案情实际及各被告间的关系区别对待。第一,对于多个被告的义务连为一体,不涉及利益再分配的,如夫妻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可以委托同一律师代理;第二,对于多个被告的义务还需再分配的,如共同侵权案中多个侵权人作为被告的,虽然在与原告的诉讼中有暂时的一致性,但各被告之间的厉害关系既有相互一致的一面,又有相互冲突的一面,最终仍会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这时候如果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则难以同时几个被告的权益,这就不可以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
(作者单位:江西武宁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