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民事委托诉讼代理制度的具体构想
1.完善委托代理诉讼
(1)应当明确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即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得与委托人在委托事项上存在利益冲突;不得与对方当事人存在共同利益;双方代理。同时,提高诉讼代理的准入门槛。代理人详细的身份证明及其与当事人关系的相关材料。要求代理人出具详细的个人身份证明、与委托人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已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材料等,并明确不合格代理人的标准,从而最终确定代理人是否具有担任代理人的资格。
(2)建立和完善对代理诉讼的监督管理机构。实践中可以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这种监督职责。同时,采取诉讼代理登记制度,即的诉讼代理必须到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登记,凭借登记证明才能参与到诉讼中来,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委托人进行告知,让其知晓诉讼代理后果;同时告知诉讼代理人其代理的法律责任,其故意或重大造成委托人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诉讼代理加强监督管理,才能更好地克服存在的问题,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加强对诉讼代理人的法律知识教育。应该定期举行代理业务考试,剔除那些法律知识水平差、素质低的人,以诉讼代理的办案质量和诉讼代理队伍的。①此外,要承担起普及法律宣传教育,使懂法的责任。
(4)明确代理诉讼的责任追究问题。对于诉讼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而导致委托人权益受侵害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具有寻求救济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诉讼代理情况进行通报,表扬先进,存在问题的诉讼代理人,加强其感,促使代理诉讼发挥更好的作用。
2.完善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完善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律协和司法行政机构可以采取定期回访当委托人制度,对于律师诉讼代理中的不正之风以及诉讼代理的质量予以监督,应当及时律师诉讼代理中的丑恶现象,对于违纪违法的律师要通报,直至出律师队伍。同时要加强对优秀律师的宣传工作,提高律师的职业荣誉感和满足感,使其能够自觉地以更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如果能够进入良性循环,那么将带来积极的社会效果。律师是之剑,是之犁,是社会的催化剂,是的者。①通过提升律师职业,使律师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崇高价值,进而以此自觉约束自己,促进民事诉讼代理价值的实现。
3.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1)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法律援助经费采取中央与地方财政合理分担;各地法律援助管理机构要加强与当地财政、人事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法律援助经费到位;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专门账户,避免法律援助经费被挪用;同时,促进各部门协调一致,对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调查取证等相关费用采取减、免、缓等政策。②此外,可以加大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力度,争取募捐到更多的资金,建立法律援助基金。
(2)建立多渠道、全方位的法律援助体系,从人数上和广度上扩律援助规模。法律援助的主体,除资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和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外,应充分调动其他法律援助主体的积极性,发挥该制度的积极作用。第一,院的学生和老师,高校院蕴涵着巨大的法律援助资源和法律能量,而院学生也有强烈的接触现实,的愿望。实际上许多院校都设置了法律援助中心,并且采取“三下乡”活动,积极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第二,进一步推进社区法律援助服务。健全区县法律援助中心与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联动和信息传递制度,充分调动青年志愿者的积极性。①第三,拓宽网络法律援助服务功能。搭建网络服务平台,完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法律援助的工作机制,为群众提供方便。通过这些辅助途径,促进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的建立。第四,要加大对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促进法律援助基层,更好地贴近群众,为群众服务。
(3)建立法律援助质量监督体系。各地的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应当主动承担起对法律援助活动进行承担的责任,避免法律援助流于形式;同时,、人民检察院在自己接触的法律援助案件中,也应当尽到相应的监督义务。流于形式的法律援助活动比没有法律援助活动更糟糕,因为它了受援助者的感情,让其对法律援助失去信心,这样带来的后果常严重的。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同时对法律援助质量进行监督,以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作用,实现其价值。
摘自:安著《比较民事诉讼论丛(200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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