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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 你院1987年7月4日请示的:一、关于决定采取民事措施的法院对被人不在本地的,能否委托被人所在地法院代为执行;二、关于代为执行的法院对被人申请复议,或者被人在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的,能否审查决定等两个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民事诉讼中,对故意妨害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决定采取民事措施,必须十分慎重.尤其是到外省采取民事措施的,作出决定的法院一般应向上一级报告后,再行委托实施. 二、对被人不在作出民事决定的法院所在地的,作出决定的法院应派员到被人所在地法院,说明情况,面交委托书和《决定书》,请该院代为执行.受委托的法院应及时派出司法,将被人连同委托书和《决定书》一并送交当地机关,由当地机关予以. 三、受委托的法院对被人申请复议,或者被人在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的,应向决定采取民事措施的法院转达或者提出,由决定采取民事措施的法院审查,作出决定. 此复 1987年10月15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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