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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委托民事诉讼的送达有哪几种方式
  •   对于民事诉讼的送达,具有许多种方式,一般来说有六种方式,分别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与公告送达。送达文书的接收当事人不同,方式也就不同。

      民事诉讼的送达有哪几种方式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在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是的,由该直接签收。该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但是,在离婚案件中,本人不在,如果家中没有其他成年家属,只有对方当事人的,不宜采用由对方当事人签收的方法,因为双方有利害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的交由其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交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该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交由其签收;受送达人已向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但是,调解书应当直接送交本人,不得由别人代收。因为调解书一经接受,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不接受,即视为调解未能成立。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79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根据《意见》第82、83、84条的,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但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称为委托法院,接受送达任务的法院称为受托法院。委托送达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相关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实践表明,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根据《意见》第85条的,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有三种情况:1.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机关转交;2.受送达人被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单位转交;3.受送达人正在被的,通过其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六)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公告、等办法将诉讼文书,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五种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适用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根据《意见》第88.89.90条的,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或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公告,也可以在有关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特殊要求办理。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裁定书的,应说明该判决或裁定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判决的,还应说明当事人的上诉、上诉期限和上诉审。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将有关情况在中记明。

      延伸阅读:

      关于诉讼文书送达的法律

      什么是公告送达?

      送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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