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光大证券(行情,问诊)内幕交易案目前有了新进展,21世纪网从多位律师处获得的信息显示,2月1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已裁定被告光大证券提出的管辖权不能成立,并驳回管辖权。
代理此案的一位律师告诉21世纪网,上海市第二中级驳回光大证券的管辖权说明上海市第二中级确认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的管辖权,投资者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显然更进一步。
光大证券提出管辖权
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轰动全国,导致众多股民受到较大损失。随后,全国各地股民依据证券法的,向光大证券提起索赔诉讼。
不过,由于法院管辖地一直存在争议,全国少有法院受理此案。证券法虽然早已确定股民对内幕交易的侵权行为具有索赔的,但内幕交易的相关法律适用细则时至今日仍旧未出台,导致有法无法依的局面。
而随着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16”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情况出现了重大变化,这一法律适用上的空白终于开始被填补,上海市第二中级也开始受理内幕交易的索赔案件。
但是,对于上海市第二中级受理的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投资者诉讼,作为被告的光大证券提出了管辖权。
21世纪网拿到的一份《上海市第二中级民事裁定书》显示,光大证券提出管辖权的理由共有三点。
首先是作为投资者的原告基于被告光大在2013年8月16日上午因异常交易导致股市暴涨后不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对原告造成严重,致使原告在不明的情况下买入50ETF基金,以及被告在2013年8月16日13时至14时 22分利用内幕信息卖出ETF基金和卖空合约导致其遭受损失等事由提出本案诉讼,上海市二中院将原告的不同诉讼事由一概以“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为案件受理造成本案案由、原告以被告的信息行为起诉,不符合最高《关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16”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所的“起诉人以证监会对光大证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确认的违法行为侵害其权益为由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受理”的。
第二个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应当是确定的。而《通知》同时指定了38个法院,并且没有明确法院管辖个案的规则。
第三个理由是,如果从最方便原告起诉的角度,原告的住所地不在上海,不属于上海市第二中级辖区。
基于以上三点,光大证券认为上海市第二中级管辖案件的法律依据不足。
法院驳回管辖权
2月10日,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证券律师吴立骏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发出的民事裁定书,明确上海市第二中级具有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对于光大证券提出的观点,上海市第二中级均给出驳回理由。依据原告诉状,原告认为其在2013年8月16日13点至14点22分期间进行与被告内幕交易行为相关联的股票、基金和股指期货合约交易,产生了投资损失,系由于光大证券2013年8月16日所涉违法违规行为所致,因而提起本案诉讼。
上海市第二中级认定该诉讼属于侵权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静安区,属于上海市第二中级辖区,所以对本案有管辖权。
此外,上海市第二中级认为光大证券“8??16”内幕交易事件引发的民事赔偿诉讼影响重大,属于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有权审理下级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以上海市第二中级有权对本辖区内的案件行使管辖权,受理本案并无不当。
同时,根据《通知》,对于光大证券“8??16”内幕交易事件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指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作为一审法院管辖,故上海市第二中级受理和管辖本案亦符合《通知》的。
至此,长达半年的管辖权悬念基本确定,即符合条件的全国股民,可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提起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索赔诉讼。
办理本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件的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证券律师吴立骏提示投资者,在2013年8月16日下午13点至14点22分之间买入沪深300指数对应的300只股票中任意一只股票,或在前述时段曾经买入180ETF、50ETF、IF1308、IF1309、IF1312、IF1403股指期货多头合约的投资人可以报名参加向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索赔。
吴立骏认为,前述条件已经依据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缩小了有资格参加索赔的投资人范围,以便实施精确起诉并得到预期获赔的效果。符合条件的全国股民,可以自己或委托律师提起索赔诉讼,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