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立案必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存在;二是,这一犯罪事实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民事诉讼程序立案的具体内容。
民事诉讼程序立案是怎样的
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对于报案、、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对报案、、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然后按辖的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口头报案、、举报和自首的,应当仔细地询问和讯问,并将内容写成,经或者交本人阅读后,若有意见,应当允许更正,若认为无误后,让其在上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人、举报人说明应负的法律责任,要求他们实事求是,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但是,不同于错告。因为是行为人故意事实、伪造,地他人犯罪的行为;错告,则是行为人由于认识上的错误而致使所告之事与事实有出入。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前者属于故意行为,对此应当根据法律追究法律责任,后者应当向他讲明情况,让其接受教训,而不应追究法律责任。
机关应当保障报案人、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免遭,确保其安全。报案人、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举报行为的,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为他们保守秘密。
但是,在审判阶段则不受此的,刑事诉讼法第47条 ,证人应当出庭。否则,其报案、、举报的材料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遇有此种情况,应当向他们说由,要求其出庭或者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举报的内容。
司法实践中,对匿名举当进行具体分析:一方面,因为人人害怕而匿名举报,其内容很可能是真实的,且有意义;另一方面,又可能是出于之目的,或为了转移司法人员的视线而搞假材料进行匿名举报,因此,对匿名举报的材料在查证以前,只能作为立案材料来源线索,而不能作为立案的根据。
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为了做好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工作,一般采取下列步骤和方法:
(一)事实审查。审查事实,首先要审查有无事件发生,然后审查已经发生的事件是否属于犯罪案件。如果属于犯罪案件,还要审查对行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或线索审查。通常的做法有:向报案人、人、举报人或自首人进行询问或讯问;向有关的单位或组织调阅与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有关的材料;必要时委托有关单位或组织对某些问题代为调查;对特殊案件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必要的专门调查措施;对自诉案件,应当认真进行审查,认为不充分的,告知自诉人提出补充,在立案前法院一般不再进行调查。
在立案阶段所进行的调查,其目的在于了解与犯罪有关的事实情况,应当限定在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内进行,能扩大范围。
处理
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最后,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还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二)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人并告知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报案,,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门给予一定处分的,应当将报案、或举报材料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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