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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南丰检察院强化办理民事检察案件职能和协作配合2014年3月16日星期日
  •   网抚州2月28日电(通讯员 赵敏)为规范民事检察案件的受理、分流、办理和答复工作,确保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近日,江西省南丰县检察院出台《关于明确民行检察部门、控申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在办理民事检察案件中的职责及强化协作配合的意见》。

      《意见》明确了该院控申检察部门受理申请监督案件的范围、程序。控申检察部门受理对县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申请监督案件,对县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申请监督案件以及对县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申请监督案件。有关机关、领导交办、转办的民事检察案件材料和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的民事监督案件,由控申检察部门接收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属于本院受理的申请监督案件,控申检察部门应当将申请监督材料转有权受理的人民检察院控申检察部门或告知申请人向有关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对于应当由本院受理的申请监督案件,控申检察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相关材料、身份证明、委托书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抗诉或再审检察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法律文书。控申检察部门收到申请监督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控申检察部门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申请监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控申检察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不予受理。控申检察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后三日内将申请监督材料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同时将受理决定送本院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在审查申请材料后,不能确定是否受理,在一日内移送本院民行检察部门审查。

      同时,《意见》明确了该院民行检察部门受理申请监督案件的范围、程序。民行检察部门负责受理控申检察部门移送的案件,于收到申请监督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作出如下处理: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控申检察部门,由控申检察部门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请监督材料退回控申检察部门,由控申检察部门答复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全的,列明需要补正的材料,由控申部门通知申请人补正。民行检察部门接收的当事人申请监督材料应当及时移送本院控申检察部门登记处理。

      《意见》还明确了案件管理部门职责。案件风险评估预警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承办案件拟作出处理决定前,对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提出涉检风险评估预警意见。

      此外,《意见》就三个部门的协作配合提出要求。民行检察部门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将处理决定送本院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对系本院控申检察部门受理移送的案件,同时将办理结果反馈控申检察部门。当事人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而的,由控申检察部门与民行检察部门共同做好释法、息诉服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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