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3月18日,张家界(000430)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湖南省岳阳市中级民(2013)岳中民二初字第49号《事》,具体情况如下:一、诉讼的基本情况本公司与临湘市江南大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大漠有限公司”)、临湘市桃矿街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就临湘山水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公司”)股份转让纠纷一案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提起诉讼,南省岳阳市中级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了本案。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1、诉讼各方基本情况原告: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颖峻 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湘市江南大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临湘市桃矿街办事处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朝辉 湖南雄剑律师事务所律师2、诉讼申请事项请求判决江南大漠有限公司、街道办事处向本公司支付所欠股权转让余款34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3、诉讼纠纷起因2010年02月05日,本公司与街道办事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本公司所持山水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街道办事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0万元,在协议签订之日支付500万元,在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余款500万元。后因街道办事处工作部署安排,本公司与街道办事处、江南大漠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江南大漠有限公司继承街道办事处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所有合同义务,江南大漠有限公司受让本公司所持山水公司50%的股权,街道办事处对江南大漠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承担连带责任。2010年11月24日,本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将山水公司的股权过户给江南大漠有限公司,但江南大漠有限公司并未向本公司支付完毕股权转让余款,本公司多次催讨,街道办事处、江南大漠有限公司仍未履行合同约定付款义务,故本公司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提起诉讼。三、判决情况2013年03月18日,本公司到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于2013年03月14日出具的《民事》((2013)岳中民二初字第49号),判决如下:1、限江南大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支付340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自2011年01月01日起算至还款之日)。2、街道办事处对江南大漠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街道办事处承担该责任后,有向江南大漠有限公司追偿的。3、本案件受理费3.4万元,保全费0.5万元,由江南大漠有限公司承担。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尚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因股权转让合同未能履行完毕,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以及公司现行的会计政策,本着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的原则,2011-2013年已按照计提坏账准备的相关计提了坏帐准备41万元,公司按照“账龄分析并单项金额重大原则”在2013年报中补提了坏账准备299万元,公司已合计计提坏账准备340万元。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取决于判决结果的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如上述判决能有效执行,本公司将收到340万元股权转让金;如上述判决未能有效执行或本公司产生损失,将视具体情况可能会对公司利润产生不同程度的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六、备查文件1、民事;2、受理案件通知书;2、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