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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主委托女婿找人装修房塌伤了施工人谁来赔?民事委托
  •   日前,黄岛区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修房施工者受伤引发的赔偿案。

      黄岛区某村村民尹青有一处平房,委托女婿王江帮忙整修加高,后王江通过他人找到刘坤等人来施工,并约定了报酬。2011年7月的一天,刘坤等人按照王江要求进行修房加高施工时,平房顶突然倾斜倒塌,刘坤从架子上跳下导致双根骨粉碎性骨折,后被送往医院治疗。2013年1月份,刘坤的损伤程度经司法鉴定为伤残九级。因赔偿达不成协议,刘坤将尹青与王江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王江辩称原告诉讼主体错误,所涉案房屋为被告尹青所有,王江受尹青所托修理房屋,与被告王江没有关系。被告尹青也辩称是自己委托王江、原告刘坤受伤与被告王江没有关系,是刘坤自身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两被告尹青、王江谁是接受劳务者、谁应承担该案的民事责任。庭审中尹青主张其委托王江进行平房加高,但未提供;根据查明的事实,是被告王江通过他人找到原告刘坤去从事本案劳务,材料、工具及工钱都由王江支付,因此应认定王江为接受劳务者。原告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王江承担赔偿责任。两被告主张原告自身有重大,但未提供有效。法院遂一审判决被告王江支付原告刘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92242.73元。被告尹青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办案就此案谈到,本案系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具体到本案,王江作为接受劳务者应当对刘坤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王江和尹青之间的关系,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不能以此对抗原告的主张。

      戴谦 丁德振 陈江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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