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讯 他人上法院告自己,然后将名下的财产名正言顺地转到他处,以逃避法律责任,像这样的虚假诉讼案件呈愈演愈烈趋势。
3月20日,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全省检察机关于本月正式启动开展为期一年的民事行政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将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房地产权属纠纷案件、保险理赔纠纷案件等多个易发多发领域进行法律监督,严肃查处虚假诉讼背后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为躲债他人告自己
为巨额赔偿,他人将自己告得“倾家荡产”,这是南昌市检察院通过抗诉的一起虚假诉讼案件。
2006年11月,叶某与孙某、罗某共同出资在南昌某学院开办网吧。后叶某退股,其股金转为孙某欠叶某款。2007年4月,何某夫妇投资30万元入股,另出资30万元购买网吧新主机等设备,参与经营分红,罗某收取30万元后退伙。
因孙某逾期未归还叶某欠款,叶向法院起诉,2008年5月,法院经审理判孙某还叶某40万元借款及利息。同年7至9月,法院裁定查封上述网吧,由叶某和何某共同经营至承包期满,收入及支出各占50%。
与此同时,赵某持一份《合伙协议书》和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向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孙某、罗某共同支付其合伙利润50万元,并对上述网吧申请财产保全。叶某和何某对这个横空出来的“股东”十分惊讶,向法院提出,但法院未采纳。
2008年12月10日,法院经审理判决孙某、罗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赵某合伙利润款50万元,并对上述网吧的合伙股份进行了查封和委托拍卖。
叶、何二人向检察院提出,检察机关经调查认为此案涉嫌虚假诉讼,不能排除孙某为逃避债务,联合赵某通过诉讼达到侵占其他股东财产的目的,于是向法院提出抗诉。
2011年10月27日,青山湖区法院经再审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南昌市中院。2012年11月7日,南昌市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场历经三审、跨时四年多的虚假民事诉讼闹剧终于谢幕,叶某、何某夫妇终于绽放笑容。
亮剑虚假诉讼“重灾区”
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双方事先恶意,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手段侵害国家、集体或案外人的权益。因为当事双方在法庭上一唱一和,导致法院很难发现它的虚假,让一些钻频频。在民事行政诉讼领域,日益增多的虚假诉讼案件,严重了司法秩序,损害、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
据介绍,此次专项活动重点打击诉讼当事人采取事实、伪造、他人提供虚假证件等手段,骗取法院法律文书,以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突出监督重点,重点关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房地产权属纠纷案件,保险理赔纠纷案件,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破产中的企业为被告和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赠与、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以及涉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等虚假诉讼多发、易发领域。
八类情形重点予以审查
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借助诉讼形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民事诉讼现象有着愈演愈烈之势。然而,虚假诉讼案件隐蔽性强,发现查处难度大,基层司法人员很难在短时间内查实虚假诉讼案背后的。
记者从省检察院了解到,2013年,全省检察机关全年查处虚假诉讼案件仅9件,其中向法院提出抗诉8件,提出再审检察1件。此次专项行动,省检察院借助我省《关于预防和惩处虚假诉讼的暂行》,寻找民行检察监督的突破口,建立工作机制,有力解决发现难的问题。
据介绍,省检察院要求全省各级检察院在办理民行检察案件时,对8类情形采用相应的措施重点予以审查,即:同一主体同时在多起涉财纠纷案件中作为当事人的;案外人提出的;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不合常理的;存在伪造、变造可能的;原、被告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的;当事人自愿以不动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的财产折抵债务的;调解协议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合理的予以认可,导致双方义务明显不对等的;诉讼活动中有其他异常现象的。
严查司法人员职务犯罪
省检察院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加强对案件线索的分类管理,筛选社会影响大、具有典型意义并有一定成案价值的案件线索作为监督切入点。对因虚假诉讼行为导致原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的,应通过抗诉、再审检察等方式依法予以纠正;对实施虚假诉讼涉嫌犯罪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时将案件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发现虚假诉讼中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司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关检察机关的职能部门依法查办。
同时,全省检察机关要主动出击,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与、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就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各项工作内容进行沟通和联系,就线索的发现和移送、信息平台搭建和共享等相关问题展开交流,力争从法院审判、执行和机关侦查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价值的案件信息。
此外,全省检察机关还将走访保险公司、银行、、房管、国资委等虚假诉讼多发、易发领域可能牵涉的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了解有无涉及民事行政诉讼的异常情况,摸排虚假诉讼案件线索。
◎文/胡文星董韦韦 新法制报 首席记者徐小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