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郑州4月25日电(杨东风 通讯员 李伟 朱明阳)的判决和裁定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具体体现,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履行,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但偏偏有人视法院的生效判决如同儿戏,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结果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2014年4月2日,安阳市文峰区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案件。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2007年3月7日,被告人张某因与河南某桥公司的侵权纠纷,被郑州市二七区以(2006)二七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赔偿河南某桥公司1 121 726.6元。
该判决生效后,安阳市文峰区接受郑州市二七区委托执行该案。遂向被告人张某作发出督促执行通知书,张某收到督促执行通知书后与河南某桥公司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赔偿款1 121 726.6将分六次履行完毕,而被告人张某在履行两次(40万)赔偿款后,就拒不再继续履行。
在本案执行的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先后两次不见踪影,文峰区法院两次发出查找张某下落线索、财产线索的公告。执行人员在执行中还发现,被告人张某名下8个账户在其负有执行义务期间有670余万的资金入账,截止案发,其上述8个账户中余额不足3 000元,张某在其能够掌控足额资金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判决义务。
文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作出具有给付义务的判决后,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本应履行生效的确定的义务,却采取长期逃避、转移等的方法逃避法院执行,拒不执行生效的判决义务,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文峰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