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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委托获工伤赔偿后 职业病患者杨师傅能否申请民事赔偿?
  •   中国宁波网讯 “五一”将近,劳动者的话题再次受到关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可能认为发生工伤之后只能获得工伤赔偿。近日,镇海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职业病患者杨师傅利用“法律武器”,不仅获得了工伤赔偿,还依法获得了民事赔偿。这在宁波尚属首例。

      杨师傅今年54岁,陕西人。2010年底,他和镇海某化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化学品的包装。几个月后,杨师傅发现自己经常头晕,手也有点拿不住东西。2011年11月,他被宁波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认定为职业性慢性中度丙烯酰胺中毒,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宁波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其职业病等级为九级。

      2012年底,杨师傅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后,向镇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赔偿。镇海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化工公司支付杨师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计人民币5万余元。

      然而,中毒导致神经损伤,杨师傅还需治疗,也无法从事其他工作,5万元无疑是杯水车薪。于是,他委托司法鉴定所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否构成伤残对伤势进行了鉴定,并根据十级伤残的评定结果,再次起诉到镇海法院要求民事赔偿。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杨师傅虽然已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但基于民事侵权的法律,化工公司具有重大,其行为与杨师傅的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关系,且工伤保险待遇尚不足以弥补损失,因此杨师傅仍可依据《中华人民国侵权责任法》的向化工公司主张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化工公司赔偿杨师傅后续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计人民币22万余元,扣除已经支付的工伤赔偿,还应支付17万元。

      办案提醒,《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设立工伤保险意在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非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因此从法律角度看,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同时享有工伤保险请求权和民事赔偿请求权,两者并不相互。(记者董小芳通讯员上弦月谢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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