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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委托民事诉讼中两个以上共同被告能否委托同一律师作为代理人?
  •   刑事诉讼中,针对同一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以上被告人等问题,司法部曾于1991年发函明令,理由是同一案件中,几个被告人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他们之间的利害关系既存在相互一致的方面,又有相互冲突的一面,同一律师同时为几个被告人进行可能使人处于自相矛盾的境地,难以同时几个被告人的权益。然而,对于民事诉讼中,两个以上共同被告能否委托同一律师作为代理人问题,无论是司法部还是最高院至今均未有明确态度。

      实践中,各地法院乃至同一法院不同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处理都不尽相同。有的认为:根据司法部的函复,也不宜让同一律师在同一民事诉讼中代理两个以上被告。因为两个以上被告在法院最终裁判前是很难判定是否有利益冲突的。被告之间必然有一致的或冲突的,不能靠律师的主观判断或法院的预先判断来认定是否有利益冲突。有的认为:共同委托符合民诉法,律师在同一民事诉讼中代理两个以上被告有律师执业之嫌。笔者认为,对这一问题应区分对待:对于两个以上共同被告为共同义务人,其义务连为一体,不涉及利益再分配的,如夫妻作为共同被告的财产或侵权类案件,按民诉法的一般处理,允许委托同一律师代理诉讼;对于两个以上共同被告为按份义务人,义务还需进行再分配的,如共同侵权人作为被告的损害赔偿类案件,虽然在对对方的诉讼中有暂时的一致性,但在实体上涉及到当事人之间将来对利益进行再分配。

      此种情形下各共同被告委托同一律师代理诉讼的,法院应及时,并向各共同委托人充分释明利害关系,让其撤销委托或另行委托。

      来源:南昌市湾里区 杨剑 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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