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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委托案件判例-法制网
  •           法制网记者吴亚东 法制网通讯员杨长平

              员工在劳动时发生意外导致受伤,项目施工单位申请了工伤认定并给予赔偿。员工却将做出工伤认定的行政机关告上法庭,以自己没有向行政机关申请工伤认定为由要求撤销。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特殊的行政案件,驳回了员工王某的诉讼请求。

              2013年3月,王某受雇于庄某山,从事厦门某厂房和配套工程的水电施工。在工作过程中,他不慎从梯子上滑落摔伤。经医院诊断为腹部闭合性脏器损伤、脾破裂等。2013年7月,王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雇主庄某山和项目施工单位连带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后经法院判决,雇主庄某山、项目施工单位等连带赔偿370多万元。

              期间,项目施工单位以王某受伤为工伤为由,向行政机关申请工伤认定,并递交了王某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关系证明、病历资料、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等资料。行政机关据此做出工伤认定,确认王某受伤为工伤。之后,法院以行政机关已做出工伤认定,并对民事诉讼的基本事实认定存在重大影响为由,裁定撤销民事诉讼判决。

              王某认为,通过人身损害民事赔偿救济途径更有利于其权益,因此,他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以便其行使民事赔偿的救济。他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声称自己并未没有向行政机关申请工伤认定,也未亲自提交任何资料,自己对工伤认定并不知情,因此王某认为行政机关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程序和实体均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撤销。

              行政机关辩称, 自己依法受理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的王某受伤为工伤的申请,并对项目施工单位提交的材料及事情经过进行调查核实,程序。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应当认定为工伤。

              项目施工单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他们在庭上述称,王某与自己存在劳动关系。王某虽然受雇于庄某山,但是工资报酬均是由自己支付,自己也为王某进行投保,且王某是在庄某山承包的工程施工处受伤,因而原告所受应属于工伤。另外,项目施工单位还表示,自己依照法律为王某办理工伤认定,王某也是知悉的,并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病历材料等等资料。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现行的法律,在工伤责任与民事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工伤责任取代民事责任。某种意义上,工伤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每个工伤责任都与民事责任竞合,如果任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势必削弱工伤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也会影响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因此,在工伤责任与民事责任产生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不享有选择救济的。

              同时,法院认为,工伤事故发生,用人单位是申请工伤认定的第一责任人,有义务、有责任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项目施工单位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递交的材料齐全。因此,行政机关据此作出的工伤认定程序上不违法。《工伤保险条例》也并未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须征求职工意见;亦未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用人单位提出的申请后,必须向职工调查核实。

              因此,王某是否知情工伤认定申请事宜,工伤认定申请表及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是否为王某本人所签,亦不影响工伤认定的程序性。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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