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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法院推行民事案件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制度民事委托
  •   通过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的形式,动员社会力量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近日从省法院获悉,我省法院将推行民事案件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制度,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化解矛盾纠纷。按照省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事案件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具备一定条件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必要时可邀请有关行政机关协助调解。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可委托上述单位或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对双方在同一社区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一般侵权纠纷等案件,尽可能引导当事人接受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对涉及妇女权益纠纷、土地纠纷、劳动争议或农民工工资纠纷等与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矛盾容易的案件,可以委托妇联、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参与调解;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采矿权纠纷、医疗纠纷、交通事故侵权纠纷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并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行业人士或有特定社会经验的人员参与调解。

      意见还就委托调解协议的效力作出。经委托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要求法院按照调解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法院应当对调解协议的性进行审查,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一致认为不需要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并提出撤诉申请的,法院审查后可裁定予以准许;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调解书或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协助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审判人员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的调解书与法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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