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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虞城执结《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委托执行第一案2013年6月11日
  •   商丘网讯 1月25日上午,虞城县执行局执结《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委托执行第一案。被执行人刘某迫于法律的压力,在被法院作出依法15日并处罚款2万元后,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

      2012年7月26日,虞城县收到陕西省武功县的委托执行函,该函称:我院于2011年6月22日对杨某诉刘某、徐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项目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2011)武民初字第00106号民事,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徐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项目部自动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但本案另一被执行人刘某应当承担的.60元赔偿款,至今未予履行且下落不明,由于刘某的财产和住所地均在河南省虞城县,故将该案移送虞城县执行。

      面对这样一起案件,虞城县执行局的们并没弃之不管,为了确保外地执行人的,执三庭庭长席金钟亲自办理此案。从去年7月份立案至今,执行们采取电话联系、执行公告等多种方式均未找到刘某。后执行人员通过多方打听发现刘某2012年10月份从陕西回来后已经搬至商丘市起来。今年1月22日下午,执行立即行动,经过近4个小时的等候,终于将刘某抓获。在执行明法释理用尽各种人性化执行措施后,刘某仍不履行赔偿义务,只有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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