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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案件中 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有制度保障了民事委托
  •   晶报讯(记者 朱长河 通讯员 吕静)记者昨日从宝安区法院获悉,该院在深圳法院系统中率先出台制度,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委托律师调查取证。业内人士指出,此举有利于保障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是司法的又一项。

      据了解,宝安区法院出台了《委托律师调查取施规则(试行)》(下简称《规则》)并已开始试行,全面规范民事案件调查取证行为。据有关人士介绍,虽然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有调查收集的,但是缺乏具体的制度保障,而宝安法院制定的《规则》为当事人和律师在民事案件中的调查取证行为提供了保障。

      宝安法院在《规则》中界定了委托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立案后法院向诉讼代理律师签发委托调查函,委托其向有关单位收集所需;仅适用于民事案件和部分执行案件。委托调查函的取得既可依当事人申请法院签发,也可由法院依职权主动签发。《规则》要求当事人申请委托律师调查取证时,必须是本案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到相关;接受委托的须是在广东省注册执业的律师,被调查人应是深圳市范围内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申请调取属于书证等。负责案件审理的合议庭或独任认为有必要进行委托调查,或收到当事人委托调查的申请后,报请庭长或副庭长签发。受托律师有权持委托调查函向相关单位收集、调取,并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因故不能提取到相关的应提交书面说明。如果受托律师违规使用委托调查函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法院不再准许该方当事人在该案审理中再次申请委托调查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