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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考民事诉讼:委托执行?民事委托
  •   第206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代为执行。受委托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

      受委托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可以请求受委托的上级指令受委托执行。

      【考点】委托执行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259-264条,《执行》第111-123条

      解析:委托执行,是指有管辖权的遇到特殊情况,依法将应由本法院执行的案件送交有关的法院代为执行。委托执行主要了解下列内容:

      1.委托执行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民诉意见》第259条,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可以委托当地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可以要求当地协助执行。当地应当根据要求协助执行。

      《执行》第111条,凡需要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法院应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妥委托执行手续。超过此期限委托的,应当经对方法院同意。

      《执行》第113条,委托执行一般应在同级之间进行。经对方法院同意,也可委托上一级的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是军队企业的,可以委托其所在地的军事法院执行。

      执行标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托有关海事法院执行。

      《执行》第116条,案件委托执行后,未托法院同意,委托法院不得自行执行。

      2.不得委托的情形

      《执行》第112条,委托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不得委托当地法院执行:

      (1)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2)有关法院已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或者已经宣告其破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