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证券公司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以及其他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条的内容包括:
1、证券公司不得客户意思表示买卖证券。证券公司必须按照《证券法》和民法上的有关履行自己的职责。
2、证券公司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公司赔偿客户必须是已经给客户造成了经济损失,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并不免除其承担行政罚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