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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接受刘爱某委托请求撤销汉阳区法院民事判决获中院支持2013年7月13日
  •   本人接受刘爱某委托,请求撤销汉阳区法院民事判决获中院支持

      2010年10月13日,本人接受刘爱某委托,代理其诉何必某、张某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2010年10月26日,刘爱某向武汉市汉阳区起诉。

      2010年11月24日,武汉市汉阳区开庭审理本案,本人出庭。

      2011年1月6日,武汉市汉阳区作出(2010)阳民一初字第405号《民事》:……驳回原告刘爱某的诉讼请求……审判员叶凌芳员戴猛……

      2011年1月24日,刘爱某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上诉。

      2011年4月1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开庭审理本案,本人出庭。

      2011年6月30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作出(2011)武民终字第397-1号《民事裁定书》:……本案中止审理……

      2011年8月25日,本人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提交《恢复审理申请书》。

      2012年11月14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作出(2011)武民终字第397-2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恢复审理……

      2012年11月15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作出(2011)武民终字第00397号《民事》:……一、撤销武汉市汉阳区(2010)阳民一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二、何必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从武汉市汉阳区五里新村×栋×××-×屋中腾退,并将该房屋交给刘爱某;三、驳回刘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审判长晏明审判员黄更代理审判员张文霞员骆朝辉……

      2012年11月21日,本人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签收上述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