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通过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的形式,动员社会力量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近日从省法院获悉,省将推行民事案件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制度,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化解矛盾纠纷。
按照省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事案件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具备一定条件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必要时可邀请有关行政机关协助调解。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可委托上述单位或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
意见还就委托调解协议的效力作出。经委托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要求法院按照调解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法院应当对调解协议的性进行审查,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一致认为不需要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并提出撤诉申请的,法院审查后可裁定予以准许;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调解书或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协助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审判人员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的调解书与法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