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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征集两公司民事诉讼委托代理—民事委托
  •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近日向遭受损失的德棉股份、夏新电子投资者征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委托代理。

      2009年6月25日,德棉股份发布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证监会查明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一、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二、2007年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虚假陈述。由于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虚假陈述,故证监会给予德棉股份,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同时给予有责高管以行政处罚。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07年3月16日为德棉股份案虚假陈述实施日,2008年6月5日,德棉股份发布《关于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违规占用资金的公告》,披露了德棉集团违规占用德棉股份资金的情况,故该日可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因此,在德棉股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中,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为:2007年3月16日-2008年6月5日买入德棉股份股票并在2008年6月5日后卖出德棉股份存在亏损或继续持有德棉股份的投资者。该案的诉讼时效到2011年6月25日届满。

      2009年11月17日,夏新电子发布公告称,公司因为2006年涉嫌虚增利润、将银行承兑汇票擅自披露为商业承兑汇票等多项违规,被证监会罚款60万元,对时任董事长苏振明、时任总裁李晓忠、时任副总裁黄智辉3人,并罚款10万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夏新电子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4月14日,即2006年报发布日。2008年2月29日,夏新电子发布公告,首次对证监会处罚所涉及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揭露,2008年2月29日可认定为该案虚假陈述揭露日。

      因此,在夏新电子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中,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07年4月14日以后、2008年2月29日之前买入夏新电子,在2008年2月29日之后卖出夏新电子存在亏损或在2008年2月29日后继续持有夏新电子的投资者。该案的诉讼时效到2011年11月17日届满。

      欲起诉的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相关股票的对账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等。许峰律师咨询电话:,联系地址:上海市欧阳568号庐迅大厦23楼()。(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