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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海出台《关于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事纠纷的若干意见民事委托
  •   人民网青海6月22日电(记者郅振璞实习生沈晗)6月22日,青海省高级法院和召开了关于委托人民调解若干意见的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关于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事纠纷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青海省高级法院党组、院长董开军作了讲话。青海省常委会副主任昂毛、青海省政协副仁青安杰等出席了会议。

      《意见》阐述了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事纠纷时应遵循的、自愿等基本原则和方法,强调了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明晰了人民调解的调解组织、委托程序,明确了调解协议的民事合同性质(法律法规有特别的除外),同时,《意见》还就受理费减免和协调保障机制等做了清楚的阐释说明。

      青海省高级法院党组、院长董开军在会上强调开展委托调解的三点意见。首先,他指出,开展委托调解工作的三个“有利于”的重要现实意义:有利于及时有效化解民事纠纷、有利于预防和减少民事诉讼、有利于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董开军强调,在开展委托调解工作中,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依法进行的四个“必须”: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司释、必须遵循及时高效原则、必须将委托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同时,他还就开展委托调解要认真落实的有关工作提出了建立领导机构,健全调解组织,创新工作机制,加强培训指导等四个。

      人民调解具有增强社会凝聚力、传承价值,协调法律与公共秩序良俗的特殊作用,是司法审判工作所不能替代的。开展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事纠纷工作,是实现对纠纷的法律调控与非法律调控、诉讼解决与非诉讼解决的联动、协调与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探索和健全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规范民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保障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形成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构,促进青海省大调解工作深入发展的必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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