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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委托城北区法院制定《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事纠纷的实施意见
  •   省法院和省联合发布的《关于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事纠纷的若干意见》下发后,城北区法院迅速行动,认真落实,近日,会同城北区结合本区实际及时制定了《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事纠纷的实施意见》。

      该实施意见对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两大调解在机制衔接、组织衔接、程序衔接、效力衔接四个方面作了具体明确的。强调了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明晰了人民调解的调解组织、委托程序,明确了调解协议的民事合同性质,同时,实施意见还就调解协议的执行和协调保障机制等做了清楚的阐释说明。

      人民调解具有增强社会凝聚力、传承价值,协调法律与公共秩序良俗的特殊作用,是司法审判工作所不能替代的。开展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事纠纷工作,是实现对纠纷的法律调控与非法律调控、诉讼解决与非诉讼解决的联动与协调、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其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及时有效化解民事纠纷。在人们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能够更好地维系家庭温情、邻里礼让、交易诚信,更多地增进社会宽容和增加社会和谐;二是法院开展委托调解,直接将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引入诉讼程序,可以帮助、引导民事诉讼当事人,析法,在自愿的基础上,消除隔阂,化解怨气,实现定纷止争、息诉罢访的目标,从而有利于预防和减少民事诉讼;三是有利于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把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这两种当前主要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有机衔接起来,有利于形成相互配合、良性主动、优势互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三调联动的大调解格局,为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事纠纷是我省法院积极落实中央和最高法院贯彻调解优先原则,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加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构建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体系工作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城北区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事纠纷的实施意见》的发布,必将为规范民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实现能动司法,保障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积极探索和健全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文\山有梅 城北法院研究室)

      责任编辑:马蓉蓉 荆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