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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海出台《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事纠纷的若干意见2013年8月13日
  •   6月22日上午,省高级法院、省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布《关于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事纠纷的若干意见》。

      青海新闻网讯6月22日上午,省高级法院、省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布《关于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事纠纷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省常委会副主任昂毛、省政协副仁青安杰、省委宣传部副部长高玉峰、省内司委副主任尼玛太应邀出席新闻发布会;省高级法院党组、院长董开军出席发布会并讲话;青海分社和省垣等八家新闻的记者应邀参加新闻发布会;省高级法院党组、副院长,省党组、纪委杨永安,西宁市中院院长朱雅频,省高级法院、省相关部门负责人,西宁中院、西宁市以及四区法院、相关负责人参加了发布会。省高级法院党组、副院长李建青主持新闻发布会,省党组、副厅长王小民《关于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事纠纷的若干意见》。

      《关于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事纠纷的若干意见》,是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并经省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省同意联合会签的。该《意见》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方法、适用范围、调解组织、委托程序、调解协议的效力、受理费减免、协调保障机制、实施日期”等九个方面的内容,《意见》了可以委托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10类民事纠纷。该《意见》的出台,必将为规范民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保障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积极探索和健全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省高级法院董开军院长指出,开展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事纠纷工作,是实现对纠纷的法律调控与非法律调控、诉讼解决与非诉讼解决的联动与协调、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其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及时有效化解民事纠纷。在人们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能够更好地维系家庭温情、邻里礼让、交易诚信,更多地增进社会宽容和增加社会和谐;二是法院开展委托调解,直接将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引入诉讼程序,可以帮助、引导民事诉讼当事人,析法,在自愿的基础上,消除隔阂,化解怨气,实现定纷止争、息诉罢访的目标,从而有利于预防和减少民事诉讼;三是有利于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把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这两种当前主要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有机衔接起来,有利于形成相互配合、良性主动、优势互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三调联动”的大调解格局,为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省高级法院党组、院长董开军出席发布会并作重要讲话。

      董开军强调,开展委托调解要依法进行。在开展委托调解工作中,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切从实际效果出发的原则,做到四个“必须”。一是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法院应引导当事人自愿将纠纷交给人们调解组织进行调节。二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司释。法院委托调解要符合最高《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有关调解组织、委托范围、委托期限等程序性。三是必须遵循及时高效原则。和人们调解组织要做到及时委托、及时调解、及时送达。四是必须将委托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既可以在立案前委托,也可以在诉讼中委托;委托调解既适用于一审程序,也适用于二审和再审程序。

      董开军要求,开展委托调解要认真落实有关工作要求。一是建立领导机构。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成托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加强和规范对委托调解工作的领导,协调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之间的关系。通过对委托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督查,指导和协调委托调解工作,确保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二是健全调解组织。继续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建立覆盖县、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多层次、宽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健全人民调解网络。三是创新工作机制。针对当前社会矛盾的动态性、可变性特征,建立与司法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在条件具备的基层、人民法庭可以设立“人民调解窗口”或人民调解工作室。四是加强培训指导。要选派审判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定期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专业素质,增强人民调解员解决纠纷的能力。

      董开军院长指出,《意见》的发布,是我院和省构建“大调解”格局的一项重大举措。真诚希望得到新闻的大力支持,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了解、知晓这一《意见》的内容,理解和支持委托调解工作,共同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另一方面,诚恳欢迎新闻对委托调解工作进行监督,建言献策,帮助我们更好地履行职责,为实现全省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平稳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作者:张慧宁袁继峰李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