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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人有权委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民事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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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最近我碰到一个刑事案件,涉及到委托刑事附代民事诉讼代理人的问题,但对这方面不很了解。请问,哪些人都有权委托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答: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均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他们参加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实践中往往不限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和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其犯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释的,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包括:(1)被害人,包括因被告人犯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一切、法人和其他;(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死亡的场合下,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被害人的近亲属与被害人之间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而且是被害人的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被害人财产的,因此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近亲属为了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有权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得到赔偿。(3)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被害人的代理人,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的场合下,由于其个人能力所限,仅靠自己的力量是难以其权益的,因而法律,他们的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可以代为提起民事诉讼;(4)人民检察院,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时,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受理;(5)在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申请预先支付了保险赔偿金时,保险人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诉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对犯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而被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的关于执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被告人包括以下几类情形:(1)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通常就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即可能实施了犯为、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这里的刑事被告人不仅是指那些被量刑、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人,而且也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其他共同致害人由于行为轻微或其他法律的原因,虽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其致害行为造成物质损失的,仍然负有赔偿责任,应当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2)未成年人、病人的代理人或者监护人;未成年人、病人的代理人或者监护人承担法律的监护义务,其特定的法律地位决定其应当尽到监护职责,所以当未成年人或者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时,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应当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刑事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并且已尼被执行死刑的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应当是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遗产继承人本人虽然没有实施犯为,也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其既然继承了的财产,就意味着也要承担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其犯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仍然需要赔偿,刑事被告人本人虽然死亡无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其遗产继承人继承了刑事被告人的遗产,根据法律自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因而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除了上述几类应当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以外,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也负有赔偿责任。

      另外,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近亲属自愿代为承担的,司法机关应当准许,其近亲属可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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