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委托深圳天鹏投资有限公司、天同证券深圳吉祥中营业部40,000,000元人民币理财合同已于2001年12月25日到期,2001年12月28日天同证券深圳吉祥中营业部仅向西飞国际电汇人民币4,240,000元,其余本金及利息未能按期支付。
为保障公司及股东权益,公司于2004年11月25日提起诉讼,西安市中级于2005年9月28日做出判决,支持了公司要求深圳天鹏投资有限公司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但被告未按期履行判决,公司于2005年11月向西安市中级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05年12月3日起依法强制执行,从深圳天鹏投资有限公司在天同证券深圳吉祥中营业部开设的资金帐户6080上执行回案款人民币1,531,891.24元,并冻结该帐户股票。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最高于2006年3月16日发布了《关于对以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控股公司为被告、第三人、协助执行的民事案件暂缓受理、暂缓审理、暂缓执行的通知》(法明传[2006]108号),通知要求:“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对以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控股公司为被告、第三人、协助执行的民事案件纠纷暂缓受理、已理的暂缓审理、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暂缓执行”。因此西安市中级于2006年4月27日以(2006)西中法裁字第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执行。
二、有关本案执行的基本情况
2008年1月8日我公司向西安市中级申请恢复执行。经西安中级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止案件恢复执行条件,于2008年1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恢复执行后,西安市中级于2008年1月28日依法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扣划了深圳天鹏投资有限公司市值3215.万元的股票,该股票全部划入我公司在西安华弘证券公司阎良人民营业部帐户上,截止目前,本案共执行回人民币3368.万元(详见2008年10月18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告)。
现本案被执行人深圳天鹏投资有限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判决应承担深圳天鹏投资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的三分之一,但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1月30日宣告破产。我公司已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请了833.61万元债权,并被确认。目前,破产程序正在进行。
三、有关本案裁定的基本情况
2008年10月21日,西安市中级向我公司送达了西安市中级民事裁定书([2005]西执民字第276-16号),西安市中级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第(六)项之,裁定如下:
西安市中级(2005)西执民字第2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案强制执行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按2008年9月30日股票市值计算,预计本案执行后可增加公司当期利润1,100余万元。
五、备查文件: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民事裁定书(2005)西执民字第276-16 号
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