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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征集中核钛白案民事赔偿委托代理2013年9月2日
  •   2009年4月16日,中国证监会以程文水、刘延泽存在中核钛白(002145)股票价格行为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目前上海与的律师联合向相关投资者征集中核钛白股价案民事赔偿委托代理。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事实如下:程文水、刘延泽作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了嘉利九龙商城有限公司、天津联盛伟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浩拓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新秦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太昊贸易有限公司等五公司,并通过上述五公司设立的股票账户进行了涉及中核钛白股票价格的股票交易。而夏成龙拉链有限公司则将其营业执照出借给程文水、刘延泽办理证券账户,并由程文水、刘延泽的个人进行了涉及中核钛白股票价格的股票交易活动。因此,在2008年9月10日至9月12日期间,程文水、刘延泽利用持股优势、资金优势以连续买卖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组中买卖中核钛白股票的方式,和影响中核钛白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根据统计,账户组在2008年9月10日至9月12日交易中核钛白的账面收益为-5,806,527.67元。

      因此,中国证监会认定,程文水、刘延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证券市场:(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构成《证券法》第203条所述“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故按照《证券法》第203条之,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程文水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对刘延泽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根据相关法律,中核钛白投资者在程文水、刘延泽股价期间受到侵权影响并导致投资损失的,都可依法起诉,要求程文水、刘延泽承担股价引起的侵权民事责任并赔偿投资损失,并要求相关六家公司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投资损失范围可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

      目前,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联合向权益受损的中核钛白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两家律师事务所愿意为因程文水、刘延泽中核钛白股价而受到投资损失的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的服务电话为021—,功成律师事务所的服务电话为0311—。

      在程文水、刘延泽利用六家公司账户组中核钛白股票价格不久,中核钛白公司于2008年9月17日发布《股票价格异常波动公告》,认为自2008年9月11日、9月12日、9月1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交所有关,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此公告引起了中核钛白投资者的关注,之后,成交量迅速放大。因此,2008年9月17日,可以认为是股价民事赔偿案中的股价揭露日,而相应的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则为2008年10月6日。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08年9月10日至16日间,买卖或持有过中核钛白股票并存在亏损的投资者。该案的诉讼时效到期日为2011年4月16日,管辖法院在。

      欲起诉的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相关股票的对账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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