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公告
  • 联系我们
  • 地址:湖北武汉三环科技园
  • 电话:159116031100
  • 传真:027-68834628
  • 邮箱:mmheng@foxmail.com
  • 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民事委托
  • 光大内幕交易案索赔起诉材料已递交法院民事委托
  •   面对证监会开具的5.23亿元巨额罚单,光大证券(.SH)昨日复牌后大部分交易时段被封于跌停板,即使午盘14时15分跌停板被一股神秘买单“冲开”,但也并不意味着光大证券的“噩梦”就此结束了。

      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昨日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日由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事件所引发的市场剧烈波动导致投资亏损的投资者,委托代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向光大证券索赔。该律师称,昨日下午其向静安区法院提交相关起诉材料,法院已收下起诉材料。但法院表示,是否予以正式受理,尚需进一步讨论研究。

      上述律师认为,法院应予以立案受理。该律师表示,《证券法》第76条第3款明确了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最高《民事案件案由》第298条也明确了“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的案由。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也没有相关法律,必须以证监会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前提才可提起诉讼。当前只有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才有法律硬性需要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的刑事裁判文书才可诉讼。

      对于何种投资者可以向光大证券提起诉讼,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对记者表示,8月16日当日11点05分之后买卖过相关证券以及金融产品的投资者都可以向光大证券索赔,相关证券及金融产品不仅包括上证50、上证180、上证综指以及沪深300成份股,也包括50ETF、180ETF以及期指合约IF1309和IF1312。

      针对不少律师、投资者提出的光大方面应考虑成立“赔付基金”的问题,本报此前独家披露,有关方面曾尝试与光大证券大股东光大集团沟通,希望其主动提出设立专项投资者补偿基金。但光大集团最终了该。

      而昨日本报记者再次致电光大证券询问此事进展,该公司相关人士表示,公司层面暂时并未有相关信息。

      在一位市场人士看来,监管层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定性,使得事件中非法所得必须并予以罚款,而内幕交易引发的市场震荡给投资者带来的亏损则需要仔细界定,“个人认为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更多定性应该是在股指期货市场方面,所以在股指期货市场投资亏损的投资者诉讼获胜的概率更大。”他表示。

      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鹏也表示,虽然两个市场的投资者都可以提起诉讼,但所依据法律法规则不尽相同。吴鹏称,证监会关于内幕交易的定性,在其看来只是针对光大证券在“乌龙事件”后的“故意”对冲行为,所以这部分投资者的亏损可以根据《证券法》相关进行起诉并要求赔偿。而A股市场因为乌龙事件所引发的“追加投资亏损”则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光大证券并非故意为之,目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都强调“故意为之”,因此投资者提起诉讼需要依据《民法通则》等的相关来进行。

      另外,吴鹏还表示,光大证券前任董秘在事件当日未经仔细查证就对外披露“子虚乌有”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假陈述。

      宋一欣还表示,投资者委托提起诉讼需要提供交易的详细清单以及相关证券公司盖章,交易时间需要详细到分钟。一旦光大证券方面安排有赔付基金,或者对于光大证券的赔付计划不满意,都可以继续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