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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委托上海推进民事、轻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
  •   中广网上海5月25日消息(记者杨静 通讯员施妍萍)上海市自从2003年提出开展诉讼调解在主导下适度社会化工作两年来,长宁、松江、普陀等8个区人民调解组织接受法院委托民事纠纷1120件,调解成功815件,委托调解成功率达72.8%。特别是长宁区的“人民调解窗口”、浦东新区的“人民调解诉讼参与制”等探索,都得到了上海市委委、司法部的一致好评。

      近年来,上海市努力加强人民调解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积极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探索创新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所谓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是指在受理特定的民事纠纷过程中,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要求,或者主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在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后,将民事纠纷委托给人民调解组织调处。其中,法院立案前的委托,称为“诉前”调解;立案后开庭审理前的委托称为“审前”调解;审理过程中的委托称为“审中”调解。

      据统计,长宁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窗口”自2003年6月份成立至2005年底,共受理民事纠纷1064件,调解成功965件,成功率达90.7%。今年1-4月,长宁区联调委人民调解工作室受理纠纷373件,经调解解决318件,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262份,调解成功率85.3%。今年4月份,杨浦区联调委人民调解工作室成立一个月就受理民事纠纷29件,调处23件,调解成功17件,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16件,撤诉1件,调解成功率为74%。

      所谓轻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主要是指在受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将部分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的轻案件,委托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即:对于一些已经进入或者可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特定案件如轻案件等,通过委托人民调解,促进当事人交流和解,达到撤案、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处理结果。所称的轻案件,是指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致人轻伤案件,且是初犯、偶犯,未激起,社会影响不大。

      2002年7月30日,杨浦区与杨浦区联合制定了《关于对民间纠纷引发案件联合进行调处的实施意见(试行)》,创设了警调,即委托人民调解的工作模式。2005年4月25日,杨浦区与杨浦区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试行)》,将委托人民调解机制引入刑事诉讼的公诉阶段。经3年多的实践,截止今年3月31日,杨浦区各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受理机关委托调解的案件846件,检察机关委托调解的案件6件。该工作模式在实践中取得了“两高、两低”的办案实效,即调处成功率高、协议履行率高,解决成本低、再犯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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