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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委托市建设施工监理方“行为不端”将受罚
  •   日前,市出台《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进一步依法规范工程质量投诉行为和投诉处理工作。

      据了解,建设工程质量投诉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来访等形式,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不按标准规范施工的行为。其范围包括:在建工程及质量保修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规则》中指出,质量投诉时,如出现超过的保修期限或保修范围的投诉、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投诉人非房屋产权人或未受房屋产权人书面委托、房地产民事纠纷、工程质量缺陷赔偿、业主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等不属于工程质量范畴的投诉,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不予受理。

      由于施工行为违反标准规范而引起质量问题的,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后,我市将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由于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施工、不按图施工导致质量问题的,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后,我市将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对工程质量问题已经影响到工程的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除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外,我市还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市民投诉大型公共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存在重大结构性安全问题,经调查属实的,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励。(记者 姜畔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