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
关于决定采取民事措施的法院
能否委托被人所在地法院
代为执行的批复
(1987年10月15日)
河南省高级:
你院1987年7月4日请示的:一、关于决定采取民事措施的法院对被人不在本地的,能否委托被人所在地法院代为执行;二、关于代为执行的法院对被人申请复议,或被人在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民事的,能否审查决定等两个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民事诉讼中,对故意妨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其他人决定采取民事措施,必须十分慎重。尤其是到外省采取民事措施的,作出决定的法院一般应报其上级法院同意后,再行委托实施。
二、对被人不在作出民事决定的法院所在地的,作出决定的法院应派员到被人所在地法院,说明情况,面交委托书和《决定书》,请该院代为执行。受委托的法院应及时派出司法,将被人连同委托书和《决定书》一并送当地机关,由当地机关予以。
三、受委托的法院对被人申请复议或被人在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的,应向决定采取民事措施的法院转达或提出,由决定采取民事措施的法院审查,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