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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关于决定采取民事措施的法院能否委托被人所在地法院代为执行的批复废止民事委托
  •   最高

      关于决定采取民事措施的法院

      能否委托被人所在地法院

      代为执行的批复

      (1987年10月15日)

      河南省高级:

      你院1987年7月4日请示的:一、关于决定采取民事措施的法院对被人不在本地的,能否委托被人所在地法院代为执行;二、关于代为执行的法院对被人申请复议,或被人在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民事的,能否审查决定等两个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民事诉讼中,对故意妨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其他人决定采取民事措施,必须十分慎重。尤其是到外省采取民事措施的,作出决定的法院一般应报其上级法院同意后,再行委托实施。

      二、对被人不在作出民事决定的法院所在地的,作出决定的法院应派员到被人所在地法院,说明情况,面交委托书和《决定书》,请该院代为执行。受委托的法院应及时派出司法,将被人连同委托书和《决定书》一并送当地机关,由当地机关予以。

      三、受委托的法院对被人申请复议或被人在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的,应向决定采取民事措施的法院转达或提出,由决定采取民事措施的法院审查,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