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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委托有关商务主管部门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的函商业委托
  •   【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发布文号】商办贸函〔2007〕90号【发布日期】2007-05-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厅(委、局)、外经贸厅(委、局):根据《中华人民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部于2004年7月1日委托你厅(委、局)为第一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并下发了委托函,有效期至2007年6月30日。鉴于委托函有效期将至,经研究决定:一、继续委托你厅(委、局)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委托期从2007年7月1日起。如无特殊原因,此次委托将长期有效,我部不再另行下发委托函。二、各受委托单位在开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时,要严格执行《办法》的有关,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有关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将依照有关收回委托。三、请你厅(委、局)于2007年5月底前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的姓名、职务、所在单位及联系方式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联系人:宋扬、电话:010—/7490传真:010—中华人民国商务部办公厅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信息来源:商务部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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