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发布文号】商办贸函〔2007〕90号【发布日期】2007-05-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厅(委、局)、外经贸厅(委、局):根据《中华人民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部于2004年7月1日委托你厅(委、局)为第一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并下发了委托函,有效期至2007年6月30日。鉴于委托函有效期将至,经研究决定:一、继续委托你厅(委、局)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委托期从2007年7月1日起。如无特殊原因,此次委托将长期有效,我部不再另行下发委托函。二、各受委托单位在开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时,要严格执行《办法》的有关,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有关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将依照有关收回委托。三、请你厅(委、局)于2007年5月底前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的姓名、职务、所在单位及联系方式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联系人:宋扬、电话:010—/7490传真:010—中华人民国商务部办公厅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信息来源:商务部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