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2011年10 月27日以董事会决议公告形式发出,并刊登在当天的《上海证券报》和《中国 证券报》上。会议于2011年11月18日上午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 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出席会议的限售流通股股东代表1名代表210,701,472 股,非限售流通股股东代表3名代表559,087股,合计代表211,260,559股,占 总股本的44.12%,符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的召开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的表决权数。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李智明同志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推荐,选举马万军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限售流通股股东代表210,701,472股同意,非限售流通股股东代表 559,087股同意,共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100%,0股弃权,0股反对,通 过此项议案。
二、审议并通过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限售流通股股东代表210,701,472股同意,非限售流通股股东代表 559,087股同意,共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100%,0股弃权,0股反对,通 过此项议案。
三、审议并通过国药股份(600511)公司2011-2012年拟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和为控股子公司国药物流提供委托贷款等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限售流通股股东代表210,701,472股同意,非限售流通股股东代表 399,987股同意,共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99.92%,0股弃权,159,100股反 对,通过此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由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张明澍、杨波律师到场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大会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大会通过的决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