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作为安
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谨发表以
下意见:
1、为控股子公司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泰化
工”)的正常生产经营,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向华尔泰化工提供不
超过 5,000 万元的委托贷款,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每笔委托贷款期限
不超过 12 个月,委托贷款利率按不低于商业银行同档次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定
价合理,没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
、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3、同意公司为华尔泰化工提供委托贷款。
董事:占世向、孙昌兴、贾卫民
2013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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