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江苏专员办在对某国有重点控股银行201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发现,该行为了完成上级经营转型考核任务,采用以贷收费、浮利分费、息转费、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等各种手段增加中间业务收入,造成了该行中间业务收入核算的极度混乱,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问题之一:根据年度任务完成情况,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该行为完成年度经营指标,将各项顾问费等中间业务收入作为蓄水池来调节平衡,采用中间业务合同一年一签或根据需要一年分次多签的方式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如该行将部分国际业务结算、高端财务顾问、私人银行顾问业务、承诺业务收入提前确认本年中间业务收入;将收取应属于以前年度贷款的“融资成功费”列入本年度收入。
问题之二:直接将融资性利息收入转为手续费收入。该行在开展同业代付、海外同业代付等新型创新融资业务过程中,将从融资人处收取的利息和支付给代付行的利息在往来中核算、收支差额直接计入中间业务收入,虚增中间业务收入。该行在经办信用卡业务时,还将持卡客户进行刷卡消费、按透支金额和时间计算的资金使用权收入计入“中间业务收入-信用卡分期付款手续费收入”核算,虚增中间业务收入。
问题之三:在委托理财资金投资信托计划或信贷产品过程中,背着投资者向融资单位单独收取费用。该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标的没有明确到具体单位,笼统为10%-90%的债权类产品,10%-90%的高流动性资产。在办理具体理财资金投资委托贷款、债权类信托计划时,又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相关合同协议外与融资方单独签订协议,收取融资费用。
问题之四:收费协议要素不全、未提供实质性服务,变相以贷收费。江苏专员办通过抽查,发现该行与客户签订的部分投融资顾问、高端财务顾问业务服务协议没有协议签订具体时间,未提供服务的期限,提供的服务方案缺乏针对性,内容标准化、格式化,亦未提供后续服务。部分投融资顾问方案主要内容为银行基本情况、相关业务等介绍,所包含的大部分信息为通用信息。银行提供的服务工作记录以上门服务以及口头咨询和电话咨询为主,提供的服务资料记录的服务内容不能充分体现收费价值,实际上均为以贷款或融资为条件所收取的附加费用。
问题之五:浮利分费,收费服务内容与融资单位经营没有任何关联。江苏专员办发现该行在与融资单位签订投融资协议时,双方只确定融资总成本,将高于基准利率部分的利息收入全部转入融资顾问费、成功费收入,导致部分项目融资顾问费、成功费收费远远高于同类服务收费费率水平。此外,部分国际结算业务收费与项目单位经营没有关联、服务内容不匹配。
商业银行在中间业务收入核算中所出来的种种问题,一方面反映出商业银行的粗放型经营管理机制还没有得到根本转变,还是依靠增加信贷投放、增加风险资产获得利差收益,而没有真正依靠金融服务取得无风险的中间服务收入;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总行的经营指导思想出现重大偏差,在目前我国社会融资结构还没有得到根本性调整和改善、客观上还是以直接融资为主的前提下,片面地追求中间业务收入占比的经营目标,只能导致基层机构层层作假,助长乱收费、加重经济实体负担。财政、金融监管部门改进金融机构经营绩效考核机制,取消片面追求中间业务收入占比考核,同时加大对金融机构收费内容真实性监督检查。(禾)